针对展会期间屡屡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必要设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投诉机制。根据北京市该《办法》的规定,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我国目前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规则。然而,面对会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上述办法并未给出所有的答案。例如,现实中参展商的展品(尤其是外观设计类产品)很有可能在展会上展出后即被人模仿、剽窃、仿制等,对于因参展而引起此类知识产权的受侵害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要真正建立一套完善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须加以时日。对于企业而言,应具有高度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了解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对于自律和维权均予以同等的重视。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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