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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网观察】
2021年8月3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49/2021-Customs(ADD)号称,鉴于印度中央政府未对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8月24日关于中国玻璃纤维(GlassFibreandarticlesthereof)所作出的日落复审终裁建议作出结论,因此有必要延长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含)。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9项下的产品。
2010年1月8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3月4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30/2011-Customs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7.46-40.91%的反倾销税。2015年7月7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9月1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48/2016-Customs(ADD)号,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基于CIF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0.46-47.15%。2020年9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1年8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玻璃纤维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基于CIF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8.67-49.90%,有效期为5年。 来源:印度中央间接税和关税委员会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