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②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③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④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问: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答:保税仓库间的货物转关,应经海关核准,除应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手续外,还应填写转关进境申报单,并在指运地栏内注明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名称,不再填写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
问: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应怎么办?
答: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海关报告。对所损坏、短少、灭失的货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税责任。
问:是否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答:不是。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对上述规定中的几个名词解释如下:
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动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6.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7.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来源:中国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