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OC法则:
目前欧盟、瑞士和美国等都有VOC法则,它们的VOC法则内容不尽相同,另外VOC法则和VOC的定义也相区别。
(1)欧盟VOC的定义
VOC是指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因此它是一个总和参数,但与其时的个别物质的V定义有关。作为VOC的物质被定义为由碳元素与一个或多个元素氮、氧、氢、磷、硫、硅或卤素(氟、氯、溴、碘)相结合的化合物,在20C或运行条件下它的蒸气压超过0.01KPa(即0.1毫巴)且不发生化学上的变化。按照这个定义,甲醛只能作为一种添加剂加入到产品中时才能定义为VOC如防腐剂等,而不是通过化学反应产生的如在三聚氰胺树脂固着剂交联时的情况等。由于涂料印花要在120C-180C范围内被干燥或者被固着,对VOC的定义中的蒸气压要求也适用于这个温度范围(即运行条件)。这样在糊状合成增稠剂中使用的矿物油,按照VOC的定义是否为VOC必须符合其蒸气压超过0。01KPa的要求。当然对于一种物质定义为VOC的检验测量技术上的耗费是很大的、测量也是很困难的,因为在实际上被使用的产品涉及到多种物质的配制,一种物质的蒸气压的测量会受到含有的其它物质很大的影响。
(2)欧盟的VOC法则(适用于纺织印花和涂层)在欧盟,织物印花和涂层生产的企业必须履行下列对VOC的要求:
1、每个企业或设备每年的VOC消耗量的限界值为5吨;
2、企业必须每年向行政机关报告VOC生产量;
3、生产的产品的VOC量必须是大家都知道的;
4、通过对产品中所有的VOC量和生产能力估算或高等计算来确定全部的VOC量;
5、由行政机关通过废气中VOC的流量的测量来检查抽查试样的VOC值。
上述要求自2001年8月21日起已开始履行,按照欧盟法则1999/13/EG中的导论规定如果排出废气中的VOC量超过了规定的限界值,在需要批准计划的情况下至迟到2005年10月31日需提出简化的计划,并要求在2007年10月31日前必须批准现有的计划。显然,VOC法则的时间标示越来越近,因此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根据这个VOC法则,由于目前欧盟纺织印花企业中使用的增稠剂基本上是糊状合成增稠剂,其中的矿物油含量通常约35%-65%,也就是说,僅僅通过涂料印花的应用在一年就得消耗约7.5-14.0吨的VOC量,这已经达到了欧盟VOC法则中的履行要求,如果除了涂料印花之外还需要生产涂层产品,则因为VOC量超过了限界值,使得产品的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此欧盟的纺织印花企业针对糊状合成增稠剂中的载体造成的VOC问题进行下列研究:1,用粉状增稠剂来取代2,使用无VOC的载体制造糊状合成增稠剂。关于粉状增稠剂已开发和推广了一些时间,但始终无法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量,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三点:
1、可加工性比较差,表现在易产生粉尘飞扬、溶介性和可膨胀性较差,因此使用起来不及糊状容易、方便。
2、在按照规定剂量配制时,粘度的控制和调整比较困难。
3、因膨胀不充分会产生凝胶粒子堵塞样板的危险。